【20231101323001】王某等三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中恢复性司法的运用
关键词: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墓葬罪 恢复性司法 赔偿协议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王某枫在王某提议、纠集之下,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至江苏省苏州市多个山岭盗掘古墓葬,并在部分古墓葬内盗得物品,王某参与13次,王某1参与8次,还负责或者参与销赃至少3次,王某枫参与11次,共计盗掘古墓葬14座。
经鉴定,被盗古墓葬系苏州地区商周至清代古代墓葬,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王某甲、王某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古墓葬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82349.59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苏0505刑初第365号刑事判决:一、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二、王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王某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四、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王某、王某甲、王某枫按各自参与情况,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上缴国库;五、责令王某、王某甲退出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苏05刑终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王某甲、王某枫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国家对于古墓葬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犯罪,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相关损害必须予以修复。经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诉求及提交的证据,认定要求三被告人赔偿修复相关古墓葬费用、修复评估费用,以此为基础主持双方调解工作,向三被告人充分阐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引导三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修复等费用,最终促成三被告人全额赔付修复等费用,并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法院据此在量刑时将足额赔偿情节作为重要酌定情节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追责原则,协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对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协议,足额赔偿公益损失,及时修复古墓葬及周边环境的,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刑初第365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16日)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刑终第71号刑事裁定(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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