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221001】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盗窃文物犯罪中文物折抵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古建筑构件 文物折抵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售,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晋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焦某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韩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三、被告人苏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四、被告人宋某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郭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六、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七、被告人韩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八、被告人苏某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九、被告人李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十、被告人桑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一、被告人郭某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二、被告人郭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三、被告人史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五、被告人焦某卫非法所得26750元,其中26650元予以没收,100元系盗窃陵川县张某庄村磐石庵功德厢内现金返还该单位(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十六、被告人苏某军非法所得10150元,被告人韩某荣非法所得10100元,被告人宋某土非法所得4800元,被告人苏某根非法所得5150元,被告人韩某非法所得3400元,被告人郭某平非法所得4700元,被告人郭某国非法所得3200元,被告人李某元非法所得11500元,被告人韩某文非法所得300元,被告人史某强非法所得3400元,被告人郭某利非法所得3600元,被告人桑某德非法所得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十七、追缴河北省行唐县某村琉璃庙被盗的琉璃砖6块、河南省林州市任村镇某观被盗的琉璃瓦20片、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某村玉皇庙被盗的木雕3块、泽州县柳树口镇某村莲花石佛寺被盗的琉璃5块、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某村石佛寺被盗的屋脊6块、长治市平顺县石城镇某村观音堂被盗的琉璃狮子2尊、河北省涉县固新镇某村真武阁被盗的琉璃狮子3尊、陵川县附城镇某村牛王爷庙被盗的木雕2块、陵川县崇文镇某村三圣同宫庙被盗的木雕3块、陵川县潞城镇某村聚神馆庙被盗的2块木雕、陵川县崇文镇某村佛爷庙被盗的木雕1块、陵川县附城镇某村玄武阁被盗的8块屋脊、晋城市开发区某社区被盗的青石狮子1尊、山西省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某村三教庙被盗的窗户11扇屋门4扇透花木雕1块、陵川县崇文镇某村磐石庵被盗的木雕2块、高平市北城办事处某村明玉席住宅被盗的门墩2个及丫丫牌双桶洗衣机1台、陵川县秦家庄乡某村诸神官庙被盗的门墩鼓石2块、陵川县西河底镇某村圣佛院被盗的冲击电钻1个、陵川县附城镇某村三教堂被盗的两个石柱础、陵川县西河底镇某村某住宅被盗的青石石狮1尊、陵川县潞城镇某村被盗的砂石狮1尊、陵川县附城镇某村关帝殿被盗的狮子砖雕1块、陵川县附城镇某村佛爷殿被盗的老式宫灯1对,分别返还原单位。宣判后,被告人焦某卫、韩某荣、宋某土、郭某平、李某元、韩某文、桑某德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晋05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被盗古建筑构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5件一般文物应视为高一等级的三级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裁判要旨
盗窃文物犯罪中,五件一般文物可以折算视为高一级别的三级文物,再以三级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2条、第13条
一审: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2018年6月26日)
二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刑终301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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