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018004】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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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018004】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生态公益林 修复方案 修复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39.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复方案为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苏072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仰某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000.78元;三、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连云港市林业技术指导站关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烧迹地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1500株黑松和500株朴树,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如逾期未履行,由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000元(已交纳的保证金抵扣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使用明火祭拜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
  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人仍相约并携带火种、纸钱共同前往涉案地点上坟烧纸,在烧纸过程中引发火灾。三被告人扑救火灾时,疏忽大意,在未能确保着火点被完全扑灭、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离开,致暗火复燃,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守护青山绿水,引导破坏生态的侵权人主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三被告人补植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人愿意按修复方案的要求以补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施,确保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行为人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一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