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73001】王某传播性病案——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传播性病罪 卖淫 明知 艾滋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1月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HIV-1抗体呈阳性。2013年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1抗体呈阳性。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传播性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艾滋病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属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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