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57005】周某武贩卖毒品罪案——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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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357005】周某武贩卖毒品罪案——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毒品数量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武贩卖给张某冰毒约0.125克,张某微信转账给周某武毒资800元。后周某武告诉张某冰毒是假的。11月16日,周某武购买到冰毒约0.1克,电话约张某到黑龙江省林甸县某小区的楼道内二人吸食,周某武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毒资200元。11月18日,周某武贩卖给唐某新冰毒约0.3克,收唐某新毒资700元。12月某日,周某武贩卖给张某民冰毒约0.2克,二人吸食,周某武收张某民毒资500元。综上,周某武共贩卖冰毒4次(未遂一次),约0.725克,非法获利2200元。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黑06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周某武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心悔罪,其中一次未遂,贩卖数量较少,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且行为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项
  一审: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