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56062】向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毒的,应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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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356062】向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毒的,应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零包贩卖 向多人、多次贩毒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向某在宜昌市某区体育馆、桐岭路与正大路交叉口、桐岭幼儿园等地附近,多次向包某、王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8小袋、9大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0颗,收取毒资共计3230元。3月1日23时许,向某在宜昌市某区商业一街某网吧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鄂05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向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予以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向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向某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向多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的危害性并不只限于多次本身,更体现在容易发展和扩散毒品的流转,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向多人、多次贩毒”,应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4条
  一审: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