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56018】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对于代卖毒品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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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356018】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对于代卖毒品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代卖毒品 居间介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与“侯老金”(真实姓名不详)系微信好友,“侯老金”要求陈某某帮助其分销甲基苯丙胺(冰毒)。2022年5月1日19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樊某购买冰毒,并向樊某转账人民币3700元,樊某联系陈某某,樊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0.3克冰毒放置在某小区大门旁广告牌下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藏匿地点发给樊某,樊某转发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0.3克冰毒取走。樊某从中获利100元。
  2022年5月3日,邹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冰毒,并向刘某某转账5000元,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约定以4000元价格购买冰毒,刘某某将毒资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将毒资4000元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0.3克冰毒放在哈尔滨市某街牌下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藏匿地点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转发给邹某某,后邹某某将0.3克冰毒取走。刘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2021年8月15日,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12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后,“侯老金”将冰毒放在哈尔滨某小区消防栓内,陈某某将冰毒取出交付宋某某。2021年12月25日,宋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0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后,“侯老金”将冰毒送至陈某某家楼下,宋某某与陈某某一同下楼将冰毒取走。2022年4月17日,宋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0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后,“侯老金”将冰毒放在哈尔滨市路边某吉普车后轮毂内,陈某某将冰毒存放地点告知宋某某,后宋某某将冰毒取走。陈某某共向宋某某出售冰毒三次,重量合计0.4克。
  2022年4月26日,唐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将毒资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冰毒放在哈尔滨市某摩托车后坐垫内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将冰毒存放地点告知唐某某,后唐某某将冰毒取走。5月10日,唐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0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将毒资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冰毒某公交站牌后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冰毒存放地点告知唐某某,后唐某某将冰毒取走。陈某某共向唐某某出售冰毒二次,重量合计0.3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七次,重量合计1.3克;被告人樊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重量0.3克;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重量0.3克。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黑01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黑01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多次代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樊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侯老金”事前授意其帮助贩卖毒品,结合陈某某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能够认定陈某某是在帮助“侯老金”贩卖毒品,其与“侯老金”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共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帮助其代卖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
  一审:黑龙江依兰县人民法院(2023)黑0123刑初5号刑事判决(2023年2月23日)
  二审: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刑终246号刑事裁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