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56016】唐某某走私毒品案——为“治病”而走私麻精药品的犯罪认定
关键词:刑事 走私毒品罪 麻精药品 医疗目的 瘾癖滥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因患有颈椎轻度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等,长期滥用泰勒宁、曲马多等精神药物并形成瘾癖。2020年1月5日,唐某某为解决自身瘾癖,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微信向“如也”从日本购买2盒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随后,“如也”通过EMS邮政国际快递(单号为EJ756982533JP)将唐某某购买的药片从日本发往中国境内唐某某指定的地址。
1月9日,潮汕机场海关对单号为EJ756982533JP的进境邮件实施查验,经检查和鉴定,该邮件物品为曲马多OD片,2盒各10板,每板10粒,共200粒,每粒重量380mg,检出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每片曲马多含量50mg。
1月17日,唐某某因不在收件地点便委托其妻子收取邮件,民警在唐某某妻子取件时动员其通知唐某某到案,后唐某某在其妻子的通知下主动投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粤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解决自身瘾癖而从境外购买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并通过邮寄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唐某某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意轻,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药物使用还是“毒品”滥用的关键,在于其服用药品是否出于疾病治疗目的,以及其购买、使用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范围,是否明显超出疾病治疗所必需,也即其是否构成滥用。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系疾病治疗所必需,而是为解决自身瘾癖而滥用的,有可能构成毒品犯罪。行为人没有吸毒史或传统毒品吸食行为,仅是出于治疗疾病需要,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对其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不存在向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行为的,通常不应认为构成毒品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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