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354001】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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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354001】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毒品 多次容留他人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董某在抚远市某小区自己家中,使用其用矿泉水瓶、吸管、玻璃锅自制的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毛某德共同吸食冰毒共计0.4克。
  2022年8月5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黑083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权,属行为犯,不以牟利为要件。行为人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第67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22)黑0833刑初45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