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286010】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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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286010】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利用彩票信息竞赌 接受投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琼、李某辉、王某、李某康、辜某军、李某民共同出资,在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棠中路四段214号“众和轩茶府”摆放电脑在特定的局域网“渝州娱乐网站”上开设投注站,利用“重庆时时彩”的开奖号码信息,重新做了另外一套完全不同的系统,并用这套系统现场售卖自己的所谓“彩票”,利用真实彩票开奖信息作为赌博输赢的判断标准,设置顺子、豹子等不同赔率的玩法,在电脑上单机操作显示输赢结果,现场出赌资、现场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聘用陈某专人负责售卖。2015年12月17日,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茶楼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非法售卖投注站场所,并缴获电脑主机,下注结果反馈单、账本等。查获账本上显示,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6日,共盈利81.4万余元,同时几名被告人在该投注场所自己投注75.9万余元;在刘某琼等人设立的投注站所提取的电子勘验结算报表显示,从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7日,有190.8万余元投注积分,退水后积分15.7万余元。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人李某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五、被告人辜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六、被告人李某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七、对扣押在案笔记本、纸张、电脑机箱、打印机、显示器、显示屏、键盘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01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琼等人共同出资在公共场合茶楼设置“投注站”作为固定的赌博场所,在运营时作了相对明确的分工,且准备了打票机、大屏幕等赌博设备,预先设置赌博规则,招引不特定茶客或过客购买所谓“彩票”竞赌,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另结合本案其他情况综合研判,刘某琼等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六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盈利为211758元,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六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地位相当,平均分配利润,。被告人李某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辜某军、李某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决定对上述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琼、李某辉、王某、李某康、辜某军、李某民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借助正规彩票的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获取非法所得的平台,其行为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9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终291号刑事裁定书(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