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286006】汪某某开设赌场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赌资 支付结算服务 共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通过信某峰(另案处理)了解到名为“wepoder”App软件可以玩德州扑克进行赌博,信某峰为该软件的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汪某某遂向刘某等四人介绍该赌博软件网站,根据刘某等四人玩德州扑克计算得失分,并在信某峰与刘某等四人之间,根据输赢结果以1分相当于1元的比例为双方进行中间结算,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汪某某累计收取信某峰、刘某等人支付的赌资212601元,累计向信某峰、刘某等人支付赌资182353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辽0106刑初4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信某峰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介绍刘某等人到该网站从事赌博活动,同时在信某峰与刘某等人之间提供资金结算并转账,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汪某某与信某峰、刘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汪某某收取信某峰、刘某等人的赌资共计212601元,系汪某某提供结算收取赌资的犯罪数额,对支付后剩余款项应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汪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款第2项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辽0106刑初498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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