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286004】唐某等开设赌场案——建立聊天群组织他人利用棋牌软件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利用手机“闲聊”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纠集参赌人员,唐某在“哈灵麻将”软件内设置亲友圈,参赌人员经唐某审核加入亲友圈,并进入游戏软件内的虚拟房间玩麻将,麻将玩法规则由唐某事先选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唐渊等人设置的1分等同1元比例依照输赢分数在赌博群进行资金结算,输家向赢家支付赌资,赢家向唐某等人支付4元、5元的台费,输家没有按照规则支付赌资时,唐某等人要为其垫付给赢家。唐某等人通过收取台费获利,唐某与王某按照比例分成,徐某某按周领取工资。
唐某系群主,负责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收取台费;王某系群内管理人员,负责收取台费、协调群内矛盾、维持群内秩序。该群累计收取台费共计24万余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唐某退出违法所得195203元,王某退出违法所得45711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扣押在案的物品、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宣判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沪01刑终170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92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92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网络聊天群组的方式招揽赌客,依托正规棋牌软件的输赢规则,设定赌博项目和积分兑换规则,并利用聊天群组进行控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符合开设赌场经营性和管理性特征,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两名被告人在设置赌博项目时依托网络棋牌软件,每局赌资不大且由赌客自行结算,而且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违法所得等,本院综合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裁量刑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客观情况;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应综合考量上述日均数额、运营时长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923号刑事判决(2020年9月23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终1701号刑事裁定(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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