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186004】王某、马某非法拘禁案——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情节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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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186004】王某、马某非法拘禁案——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情节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键词:刑事 非法拘禁罪 限制人身自由 殴打 入罪标准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马某在马某甲(另案处理)家中赌博时输钱,回家后怀疑被害人马某乙赌博时作弊,便欲向马某乙索回输掉的赌资。
  2021年12月31日22时许,马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先后纠集马某丙(另案处理)、马某丁(另案处理)、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乃(另案处理)、王某到其位于精河县某小区的家中,马某安排马某丙以“约赌”的方式把马某乙叫至其家中。2022年1月1日0时许,马某乙与李某鹏到马某家中后,马某将门关上,由马某乃、马某杰堵门,王某、马某对马某乙实施殴打,要求马某乙承认打牌作弊并退还马某打牌输的一万余元。王某以安排人员看门、推搡等形式禁止马某乙离开。马某乙第一次用头撞破玻璃,被马某、王某等人拉回,马某乙发现无法离开,第二次用头撞破客厅北侧窗户玻璃,从三楼阳台跳下后受伤。
  经鉴定,马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新272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以(2022)新27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因怀疑被害人马某乙在赌博时作弊,为索回赌资,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限制马某乙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王某的言行分析来看,在马某乙要离开时王某将其推回,并明确表示不让房间里人出去,可见王某具有限制马某乙离开的主观故意。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向精河公安局民警打电话和到公安局报告本案有关情况且马某乙跳楼时王某不在现场,不应当认定为是犯罪,经查,王某在向公安局民警打电话和到公安局报告有关情况时本案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马某、王某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索要赌资限制马某乙人身自由的犯意是马某提出,其他参与人员都由马某所组织,王某到现场后,表现积极,作用较大。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马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马某、王某均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特定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当根据作案动机、拘禁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22年8月15日)
  二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7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