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182004】赵某甲强奸案——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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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182004】赵某甲强奸案——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的事实认定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家庭成员 监管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女,时年13岁)系继父女关系。2015年1月26日赵某甲与赵某乙之母郑某某登记结婚,后赵某甲与郑某某、赵某乙共同生活。自赵某乙小学五、六年级起,赵某甲利用郑某某出差等机会,长期多次在其居住的昆明市官渡区某园XXXX室房间内对赵某乙实施性侵。2020年10月6日晚,郑某某知情后报警;后赵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经检查,结果显示赵某乙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云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某甲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云刑终1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赵某乙,且情节恶劣;赵某甲作为赵某乙的继父与赵某乙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长期、多次利用监护、教养关系对赵某乙实施强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针对赵某甲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医疗资料等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赵某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故赵某甲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审理机关应当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反复对照从而确认案件事实。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由于犯罪时间久远、原始证据灭失等不利因素,故审判人员可以从案件来源是否真实、侦破过程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及认知水平、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被害人被侵犯后性情及生活习惯有无变化、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无反常等角度入手,结合案件背景、案情发展脉络等,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17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1069号刑事裁定(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