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182002】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多次性侵多名幼女案件的量刑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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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182002】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多次性侵多名幼女案件的量刑把握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上诉不加刑 补充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租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升街西二巷6号出租屋靠近某小学校的便利条件,以玩手机、看电视、给零花钱等手段,引诱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符某、卢某、朱某、文某丙等在校小学生到其家中,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行为,直至2020年3月24日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文某甲(时年9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奸淫文某甲,另还多次抚摸文某甲身体及隐私部位。
  2.2017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文某乙(时年8周岁)到其出租屋里,多次抚摸文某乙身体。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在其卧室里对文某乙实施奸淫。
  3.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符某(时年9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抚摸符某隐私部位,另外还多次强行奸淫符某。
  4.2018年至2020年间,张某引诱文某丙(时年10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强行奸淫文某丙。
  5.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卢某(时年8周岁)到其家中,其中两次张某用手指抚摸、插入卢某身体隐私部位。
  6.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引诱朱某(时年9周岁)到其出租屋,多次抚摸朱某身体隐私部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琼97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琼刑终74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补充指控被告人张某部分强奸犯罪事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琼97刑初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以(2021)琼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并罚。关于张某所提被害人虚假陈述、其受刑讯逼供的辩解,经查,第一,张某强奸、猥亵的事实有六名被害人的陈述直接予以证明,该六名被害人关于被强奸、猥亵的地点、过程、细节等陈述,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符,真实可信。各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她们前往张某家中及被性侵、猥亵的事实,也与多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六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张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满足性欲购买壮阳药,以给零花钱、玩手机等手段引诱多名幼女到其出租屋,以及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地点、过程等犯罪细节,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张某关于被害人陈述虚假的辩解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张某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并称吉某、吴某慧、张某乙等人可以证实,检察院二审提交的证据证实没有查询到名叫吉某的在押人员,且吴某慧、张某乙在东方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时并未看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始终未提及其受到刑讯逼供,在被移交看守所羁押时张某也否认其入所前曾受伤,张某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称未强奸被害人,但未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亦未对其翻供作出合理解释,不予支持。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认定张某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张某多次对四名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实施强奸犯罪,还多次猥亵五名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犯罪性质恶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一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22日)
  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3月23日)
  重审一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7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11月4日)
  重审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313号刑事裁定书(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