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178006】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药店经营者疏忽大意未审核中药药方,未严格辨认药物,导致客户服药后死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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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178006】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药店经营者疏忽大意未审核中药药方,未严格辨认药物,导致客户服药后死亡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过失致人死亡罪 药店经营者 中药药方 审核药方 辨认药物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6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和其丈夫黄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要求张某某给曾某某看病。张某某看了曾某某在医院做的检查和化验单后,用手按压检查了曾某某肝脏部位,判断曾某某得了严重的肝硬化疾病。随后,张某某根据诊疗情况拿家里一本空白的材料纸写了一副药方撕下后交给黄某某,叫黄某某自行到县城的大药房按照药方先抓7副中药煎服。当日10时许,黄某某持张某某所写的药方到县城药房抓药,问了多家药店都说无法按照药方抓齐中药,直到走到大世界边上被告人廖某某经营的“某某大药房”。黄某某走进“某某大药房”后,将药方交给店员廖某甲(无中药师资质),要求按方抓药。廖某甲看了药方后表示店内没有“绞股蓝”“雷公藤”两味中药,建议黄某某到其他店去看一下能否抓齐。黄某某表示先把店里有的中药抓4副,缺少的两味中药其去别的地方买。其间,药店老板廖某某(无中药师资质)也过来看了药方,发现是张某某开的药方,故对廖某甲抓中药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廖某甲在抓到药方所写的“甲珠”这味药材的时候发现店里“甲珠”不够,于是告诉了廖某某,廖某某表示他去某药房借14克“甲珠”回来。接着,廖某某告知黄某某其反正要去借“甲珠”,正好可以一起到某草药摊帮黄某某找一下其店里没有的这两味中药,黄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廖某某叫廖某甲写下店里缺少的这两味中药的药名和剂量。廖某甲在抄写药名和剂量时,误将黄某某拿来的药方中“雷公藤10克”看成“雷公藤30克”并据此写好一张采购单交给廖某某。廖某某拿着采购单来到某草药摊向郭某某购买了“120克雷公藤”和“100克绞股蓝”,和在某药房借的14克“甲珠”一起带回药店交给廖某甲,由廖某甲分成4等份和药店内的其他中药材调配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药并支付药款后离开药店。2019年8月14日8时许,黄某某将从“某某大药房”抓的其中一服中药煎好交给被害人曾某某服用,曾某某服用后10分钟左右出现头晕症状,黄某某将曾某某扶进房间休息后,再次来到县城试图抓齐剩余的3副中药,但未能买到。当日11时30分许,黄某某回到家中发现曾某某已经死亡,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所送检的曾某某体内提取的血液、尿液、胃内容物和现场提取的药汤中均检出钩吻素子、钩吻素甲、钩吻素己成分,血液中钩吻素子、钩吻素甲和钩吻素己的质量浓度分别为40ng/ml、82ng/ml和56ng/ml。所送检血液、尿液、胃内容物和现场提取的药汤中均未检出雷公藤甲素和雷公藤酯甲成分。所送检血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符合钩吻中毒致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从黄某某家中扣押的药渣内液体、黄某某家中扣押的未煎制中药、郭某某处扣押的草药及郭某某指认地点采摘的“雷公藤”进行鉴定,均检出钩吻素子、钩吻素甲、钩吻素己成分。2020年5月28日,经有关中医药方面的专家评议,张某某开给曾某某的中药方安全性尚为可靠,不至于造成明显中毒等危害。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赣0728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251.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廖某某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赣07刑终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8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廖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撤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8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251.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物质损失人民币4525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药店经营者,对来买药的黄某某持有的药方未经中药审方员审核后配药,并到草药摊购买草药,未对其购买的“雷公藤”草药进行辨认,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发生了被害人曾某某服用从廖某某药店配的药后死亡的后果,且廖某某的上述过失行为与曾某某的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廖某某代购药品导致曾某某服药后死亡的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根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廖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12日,黄某某持无行医资质的张某某开具的中药处方到廖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廖某某未对药方进行审核即安排员工开始配药,因店里无“雷公藤”“绞股蓝”两味中药且“甲珠”不够,廖某某到郭某某的草药摊购买了“雷公藤”(实际为“钩吻”)、“绞股蓝”中药并向某药房借到“甲珠”,随后交给药店的员工廖某甲调配好后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了药费。次日,黄某某的妻子曾某某服用该中药后中毒死亡。廖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药店经营者疏忽大意,明知出售中药时需审核药方,却未审核中药药方,在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辨认确认无误的药物,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客户服药后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一审: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8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8日)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7刑终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