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177007】张某故意杀人案——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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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177007】张某故意杀人案——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危险游戏 致人死亡 主观心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敏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慈溪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室。2012年8月13日1时许,张某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一条“用绳子勒脖子会让人产生快感”的信息,决定与张某敏尝试一下,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随后,张某与张某敏面对面躺在床上,张某将裙带缠系在张某敏的颈部,用双手牵拉裙带的两端勒颈。其间,张某敏挣扎、呼救。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某答称张某敏在说梦话。后张某发现张某敏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当日8时许,张某苏醒后报警求救,经民警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浙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敏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某用裙带勒张某敏颈部,且在张某敏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某敏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某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32条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2013年1月23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