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323002】韩某、胡某俊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石像生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关键词:刑事 盗掘古墓葬罪 古墓葬石像生 盗掘 盗挖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韩某(古玩爱好者)在江苏省镇江市南山风景区××社区××村口山坡下发现一只石马(长1.8米,高1.45米,宽0.4米)半埋于地下,根据其经验判断该石马为明清年代用于墓道上的石雕。2012年6月,韩某与被告人胡某俊经实地调查商议后,于当月的一天晚上,分别联系吊车、货车等起重、运输车辆到达现场,由胡某俊用铁锹将覆盖在石马周围的土挖开,把钢丝绳固定在石马下,通过吊车将石马吊装到货车上将石马运走并存放于韩某事先联系好的龚某同经营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2013年7月2日,韩某通过程某的联系,欲将该石马以5万-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当日10时许,韩某联系了吊车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搬运该石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镇江市文物局鉴定,该石马系放置于坟丘前神道两侧的石像生,为明代三级文物,是明代古墓葬的组成部分。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胡某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直接挖掘古墓葬的墓室,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挖古墓葬墓室以外墓道上的石像生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也包括墓室外的一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对盗挖石像生的行为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法理,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更有利于对古墓葬的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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