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300003】陈某、欧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虽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下游犯罪处理
关键词: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 查证属实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在网络结识黑客“轻工哥”“一条枪”后,明知对方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间,以1万个QQ号码1000元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随后,陈某将购进的QQ号码,以每1万个QQ号码40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欧阳某明知“VIP小光”等人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以每1万个QQ号码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随后,欧阳某将购进的QQ号码重新整理,以每1万个QQ号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丽莲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浙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明知他人提供的QQ号码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获取的数据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被告人陈某、欧阳某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上游犯罪人尚未抓获,上游犯罪尚未经司法程序处理,但现有证据包括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依法保全的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欧阳某的供述等,已经足以证实该案中的QQ账号和密码等电子数据系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只是还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时并不影响对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下游犯罪的审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2013年10月10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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