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297001】高某某扰乱法庭秩序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扰乱法庭秩序罪 法庭纪律 对庭审录音录像 暴力攻击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一号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高某等六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法庭规定未经允许使用手机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值庭法警对其进行制止,被告人高某某拒不配合法警工作,后进入审判区吵闹,在法庭羁押室,被告人高某某经劝告、警告仍拒不离开,继续吵闹,在法警对被告人高某某强制带离时,被告人高某某咬伤法院工作人员右侧肩膀,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被迫休庭一个半小时。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现为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9日作出(2020)豫03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庭纪律,未经允许,私自录音,司法工作人员劝告制止时,在法庭审判区和案犯羁押室内与工作人员吵闹,强制带离时,咬伤法院工作人员,致使法庭庭审活动被迫中止,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因此应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才能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公然在法庭上录音录像,且不听劝阻甚至暴力攻击司法人员,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属于严重妨害正常法庭秩序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第1款第(4)项
一审: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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