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286001】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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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286001】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微信群抢红包 赌博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夏某华及其妻子解某兰开设了微信赌博群,先后邀请、招收了陈某贵、崔某博等10人参与管理。夏某华等人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需将赌资转入夏某华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微信赌博群由“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以“牛牛”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夏某华等人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
  夏某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解某兰负责管理“发包手”等。陈某贵主要负责操作“通杀小精灵”手机APP,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统计赌博押注、输赢、抽头等情况以及结算工作人员、合伙人的工资、分红等。崔某博主要负责“财务”工作,查收赌博人员是否将赌资打进指定账号和接受赌博人员联系“下分”,并通知陈某贵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赵某华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及在微信群里“顶庄”赌博。张某敏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卞某威主要负责微信群“财务”工作。江某琪主要负责“兑奖”工作,统计参与赌博人员奖励情况。宋某瑶等4人担任“发包手”工作,在微信群中发送用于赌博的微信红包。夏某华等7人占有赌博群股份,江某琪等5人每日领取500元工资。
  至2017年2月案发,夏某华及解某兰夫妻、陈某贵涉案赌资共21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各20万元左右。崔某博于2016年11月初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涉案赌资68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元以上。赵某华涉案赌资70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张某敏涉案赌资120余万元,非法获利2.8万余元。卞某威涉案赌资900余万元,非法获利7.5万余元。江某琪等5人各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案发后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述人员均已退出了非法所得。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以(2018)浙08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夏永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陈某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3.被告人解某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4.被告人赵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5.被告人崔某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6.被告人张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7.被告人卞某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8.被告人江某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9.被告人宋某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10.被告人钱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1.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2.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夏某华、陈某贵、解某兰、赵某华、崔某博、张某敏、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夏某华、陈某贵、解某兰、赵某华、崔某博、张某敏、卞某威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与建立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于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银行账号内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认定为赌资。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夏某华等利用微信群赌博的犯罪事实后,同时对夏某华进行直接传唤、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及直接传唤陈某贵、赵某华、张某敏、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等人到案,故上述被告人不构成自首。夏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1.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2.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情节严重”如何适用法律呢?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3.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