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221026】罗某盗窃案——盗窃文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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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221026】罗某盗窃案——盗窃文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文物 主动归还 未造成损害后果 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8月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某大学图书馆古籍书库内,利用为该书库装修的机会,窃取馆内收藏的唐人写经卷轴壹卷,后经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鉴定评估为一级文物。10月19日,罗某主动将涉案文物归还被害单位。10月21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23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罗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京01刑终14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39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罗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罗某的主观明知问题。经查,首先,涉案卷轴的存放地点系某大学善本古籍书库,该书库在安防措施、书籍存放方式等方面均与其他书库不同,可以从外观上明确该书库所藏书籍性质。其次,罗某在盗窃之前曾将涉案卷轴从存放的羽毛球筒中取出并查看,其对涉案文物外观和材质是有直观认知,结合在案涉案卷轴照片、羽毛球筒上书写的“金光明最勝王经”字样以及罗某在案发现场来回逗留观察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罗某对所盗窃物品系古籍或文物具有明知。
  关于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罗某对文物价值没有鉴别能力,无法认识到自己盗窃的是国家一级文物,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经查,罗某对本案文物不存在认识错误。
  鉴于罗某系初犯,在被抓获前主动退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财物价值有明确认知。行为人发现了文物后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识到该文物超出一般物品的价值,超出其认知范围的仅是文物的等级及价值。在其认识到所盗物品是文物的情况下,对于该文物可能为珍贵文物,是具备认知可能性的,即使文物的实际价值超出了其预料,其对这种超出预料的价值的占有也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其主观上具备盗窃的犯罪故意。
  2.关于行为人盗窃文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害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判断。首先,行为人主动归还文物,未造成文物实际损毁灭失。其次,行为人被害人认罪悔罪,再犯可能小,需要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393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2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刑终142号刑事裁定(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