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177018】王某梓故意杀人案——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的如何量刑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亲属主动报案 自首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王某梓与被害人何某圣(男,殁年20岁)相识并成为朋友,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月17日上午,王某梓以王某的名字承租一套房屋。当日17时许,王某梓将何某圣约至该房,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梓用腰带勒何某圣颈部,致何某圣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王某梓购买电锯、手锯、尖刀等工具,在租房内将何某圣的尸体肢解,后将装有尸块的三个拉杆箱等物掩埋。经王某梓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于2013年1月21日在双城市将王某梓抓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哈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梓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某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黑刑终242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王某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梓的母亲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梓,对王某梓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
1.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并非被告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2.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可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用这种方法“送子归案”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价值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量刑上应予以充分考虑,尤其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需要特别慎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2013年4月27日)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2014年8月18日)
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刑终242号刑事判决(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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