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177010】姚某英故意杀人案——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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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177010】姚某英故意杀人案——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 情节较轻 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英与被害人徐某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某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某英。2010年以来,徐某生殴打姚某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某生又寻机对姚某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时许,姚某英因长期遭受徐某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某生之念。姚某英趁徐某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某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某生当场死亡。当日8时30分许,姚某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以(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姚某英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姚某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某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某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某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
  2.对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案件,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