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177007】余某平、余某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握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口供 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体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7月14日晚,被告人余某平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伟偷他的手机,而与之发生争执,后王某伟被某帝公司值班的保安人员和余某平看管。其间,王某伟两次逃走,被保安人员和余某平、余某成发现并带回看管。7月15日凌晨5时许,王某伟趁洗澡之机再次逃脱。当日6时许,余某平、余某成在公司锅炉房内找到王某伟,合力将王按倒在地,采取用手捂嘴、用铁丝勒颈的手段,致王某伟死亡。之后,两人将王某伟的尸体抬到附近配电房侧的小巷内,由余某平伪造了跳墙摔下的假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余某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某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无罪;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光秀要求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除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两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两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之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侦查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程序有瑕疵。公诉机关提供的诸多证人证言证实了事件大致发生、发展的过程,也能反映出两上诉人有作案的动机和重大嫌疑,但无法确证他们实施杀人行为。
尤其从被害人的表妹任某丽、表姨苏某荣证言反映出来的情况看,余某平没有作案时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予改判。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余某平、余某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1.对于不稳定的口供应如何采信问题。审查被告人口供应当结合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对于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并查证属实的应予以采信;对于虽然表面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印证,但存在无法排除疑问、矛盾形式上印证的口供应特别慎重,对于真伪难辨的口供应坚持不予采信。
2.对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题。从案件的证明标准考察,一些已经发现的误判案件,在形式上也坚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应更多关注刑事证据的本身和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实践中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确定证据体系能否成立。从正向角度,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各个证据均有相应的证据与之相印证或衔接,且不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构成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全案证据间相互印证或衔接进行确定或推定,所得结论是肯定、唯一的。从反向的角度,主要有以下情况:采信了不可采的证据,没有这些材料相关的待证事实不成立的;案件事实的结构不完整,关键环节出现断裂或者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撑;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对主要待证事实的认定,或者认定案件整体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对于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证据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4年12月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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