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057002】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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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057002】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词:刑事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特种作业资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邵某以浙江锦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拆装钢构协议。2020年11月16日,邵某作为实际施工方,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在施工前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盛某某等人,对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号车间与5号车间之间的钢结构顶部的彩钢瓦进行拆除。14时40分许,盛某某因不慎踩至承重力较小的采光瓦,导致采光瓦破碎,从棚顶坠落当场死亡。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武义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并报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复,该起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邵某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浙07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邵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部分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实际施工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