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376003】冷某超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 传播淫秽物品罪 网站版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冷某超于2008年11月申请注册成为“某香阁”淫秽论坛网站会员,因其在该网站点击频率高,于2009年2月升级为该网站的版主,负责管理该网站的“幼男电影下载区”、“幼男图片上传区”两个淫秽版块。至案发时冷某超在其管理的版块中共发布和编辑淫秽色情图片1233张,两个版块的页面访问量达24601次。2009年8月11日,冷某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超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冷某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冷某超传播淫秽色情图片1233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论坛一般由站长(创始人)创建,并设立各级管理人员对论坛进行管理,维护论坛的日常事务。这些管理者根据不同的级别大致分为超级版主(有的称“总版主”)、版主、子版主等,不同级别的管理者拥有不同的管理权限。
版主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网站发帖秩序并监督其所辖子版块版主的工作。版主的行为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明知是淫秽信息,客观上存在允许或放任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并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对于版主来说,他们享有特殊的权限,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资源,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对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行使管理权限,为淫秽信息制造和维护传播环境。具体表现为: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是淫秽网站、论坛、版块,仍从事管理工作,维护该淫秽网站、论坛、版块的正常运行;虽然其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并非专门的淫秽网站、论坛、版块,但其明知存在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主题帖,仍对该主题帖进行编辑、加精等操作,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环境,鼓励淫秽信息上传者;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中存在淫秽电子信息,但对涉及淫秽信息的主题帖不予及时删除,对淫秽信息的传播持纵容、默许的态度。二是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版主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对数量标准放宽了要求,将标准相应上调。版主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如下标准之一,即可对版主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淫秽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2)淫秽音频五百个以上的;(3)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一千件以上的;(4)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5)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或者分别达到下面两项以上标准:(1)淫秽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2)淫秽音频二百五十个以上的;(3)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五百件以上的;(4)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五千次以上的;(5)注册会员达到五百人以上的。此外,应当注意,计算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应有一定的时间、空间界限:空间上,应以行为人参与管理的版块为限。由于版主的级别不同,所管理的版块层次也有所差别。对于最低层次的版主,其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自然只计算其所实际参与管理的版块;而对于较高层次的版主、总版主,则应计算其直接管理的版块,也计算其通过监督下设子版主工作而间接参与管理的子版块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时间上,应以行为人担任版主的期间作为计算区间。既要计算行为人在此期间由其本人上传和编辑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也要计算在此期间虽然不是其主动上传和编辑,但因其采取默许态度而上传到其管理论坛中的淫秽电子信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9)香刑初第338号刑事判决(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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