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271039】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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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271039】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套路贷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某、徐某真、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曹某、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陈某、方某明、李某辉、秦某春、王某启、岳某超、岳某玖、牛某永、王某影、蔡某雷、单某君、胡某、宋某明、孙某来、李某、李某旗、许某豆、方某响、方某全、方某军、方某柱、胡某、方某友、陈某东、曹某红、庞某停、王某豹、方某飞、岳某保、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方某、徐某真系合法投资并经营乾某公司等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红等36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各被告人均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依照公司的指派从事信息核对、债务催讨等工作,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利用无锡市乾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无锡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某府公司、无锡市乾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某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公司)、无锡某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富公司)、无锡市万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七家公司结成“乾”字头公司联盟,假借民间小额贷款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据收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方某、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等人招揽被告人陈某红、方某明、胡某、宋某明、孙某来等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的老乡及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在各“乾”字头公司内部成立“贷后部”进行非法催讨,逐步形成了以方某、徐某真为组织、领导者,以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曹某、廖某波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红、单某君、陈某、方某明、李某辉、秦某春、王某启、岳某超、岳某玖、牛某永、王某影、蔡某雷、单某君、胡某、宋某明、孙某来、李某、李某旗、许某豆、方某响、方某全、方某军、方某柱、胡某、方某友、陈某东、曹某红、庞某停、王某豹、方某飞、岳某保等数十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梁溪区一带,并涉足江阴、宜兴等地,人数众多、资金雄厚、势力庞大,组织成员均遵守组织领导者制定的规章、纪律,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强行入住、喷漆、堵门锁、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对借款人、亲属及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无锡、江阴、宜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在各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利用乾某、海某、某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通过某友、万某、某富公司和方某、徐某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将被害人强行带走后看管在酒店房间、公司办公室等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向被害人逼要非法债务。涉案11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短则日余,长则11天,期间,各被告人或言语威胁、或暴力殴打、或体罚、或虐待,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增债务。
  (具体非法拘禁的事实略)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利用乾某、海某、某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通过某友、万某、某富公司和方某、徐某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滋扰等手法,持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的“高条”(即虚增债务)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从被害人及其亲属处索得钱款。被告人方某、徐某真等从十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处共敲诈勒索钱财120余万元。
  (具体敲诈勒索的事实略)
  四、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在经营乾某、海某、某府等公司期间,违法向个人放贷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通过某友、万某、某富公司和方某、徐某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向被害人共同催讨非法债务。
  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左右,被告人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王某启、方某阳、胡某、孙某来、方某响、方某军、方某全等人在乾某、海某、某友、万某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以王某伟向海某公司还款逾期违约即在乾某、万某、某友等公司的借款也违约为由,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被害人王某伟开办的烤漆厂,轮流在办公室看管王某伟,采用汽车堵厂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持“高条”向王某伟逼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王某伟因害怕个人生活和烤漆厂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被迫从厂内采购生产用品的货款中紧急挪用了29000元支付给陈某红,并按照四家公司的要求,被迫签下了9万元的虚假“借条”(含“高条”和催讨费用)。
  2017年8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波、陈某红、李某、方某响、方某军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无锡市梁溪区五河苑旁小树林内,对周某某拳打脚踢、扇巴掌,持“高条”向周某某逼要债务,要求周某某承认虚增的17万元债务,凌晨3时许,周某某才乘隙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略)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某真在经营乾某公司期间,为了拓展公司电销借贷业务,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路某某、何某某、彭某、荣某某、金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公司借贷产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
  (其他具体事实略)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2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徐某真、王某启、曹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苏02刑终7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徐某真为了称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方某阳、方某东、方某喜、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陈某、方某明、李某辉、秦某春、王某启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方某、徐某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分工和组织纪律,通过违法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各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与其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而获利,应根据各自的实际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成立多家“合法公司”掩盖非法目的,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人数高达四十余人,纪律鲜明、分工明确,通过实施一系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具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定罪处罚。针对这类以合法化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在把握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要将黑社会案件办理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第一,从对组织成员的控制来把握“组织特征”。本案中,该组织通过设立严明的等级制度,成立专门负责非法催讨的贷后部,其下再设小组长,相关催讨派单、提成分红等均有严格的规定;规定明确的催讨规则,通过“贷后管理十个严禁”、“保密承诺书”、常规动作视频、照片汇报、轮流换地看管等规则来管理组织成员的催讨行为;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组织成员缴纳押金、报销催讨支出、按照催讨金额确定分成比例等来“鼓励”组织成员穷尽各种手段催讨。本案中,该组织通过高薪豢养专业的催讨人员,通过等级制度和纪律规则确保对组织成员行为的控制,通过掌握利益分配权力来防止组织成员的背叛,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组织特征”。
  第二,从“合法公司”的存续目的来看,系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看似办理了各项工商登记手续、租用商务办公地点,但成立的这些公司从事的实际上全部都是违法放贷业务,专门面向社会上资信较差、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的人员兜售“无抵押、零门槛”的零用贷、“打卡”、“空放”等小额贷款产品,诱骗借款人签下“低条”、“高条”虚增实际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后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讨虚增债务。公司存续的目的就是从借款人处逼要大量的虚增债务,所谓的借款协议、保证书、公司部门分工等都是为了该目的而存在,公司不存在“套路贷”以外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该组织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成立七家连锁公司,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支撑该组织不断扩大规模,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经济特征”。
  第三,本案中,该组织采用的是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实施犯罪。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号)的规定,软暴力是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本案中,各被告人采用强行带走看管、殴打、体罚、恐吓等暴力手段,又采用喷漆,胶水堵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上的身体伤害和强烈的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行为特征”。
  第四,从公司的规模和发展程度来认定该组织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方某等人成立的多家放贷公司非法放贷高达2599人次,涉及金额2608余万元,大量的借款人由于害怕、不愿多事、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未能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该组织主要盘踞在无锡市梁溪区市中心地段,已归案的组织成员高达38人。“乾”字头公司在无锡小额贷款行业领域内,从资金规模、势力范围、成员数量上均具有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同时,该组织还通过提前炮制“合法”的“借据”、“收据”,主动至派出所要求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一人一地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等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使得大量被害人由于身陷“套路”,无法凭借自身能力证明“虚增债务”的虚假性或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而被迫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举报、控告。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透过本案“合法化公司”的表象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相关犯罪,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掩盖犯罪目的、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2018年12月28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刑终70号刑事裁定(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