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271034】吴某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者、领导者 立功 量刑
基本案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吴某贤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通过诈骗聚敛财富,于2000年回到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开设赌场牟利。2004年间,吴某贤获悉采挖黑白矿泥加工成球土出售可获取高额利润,便开始筹建廉江市某众原料厂、廉江市某众矿业有限公司(后增资变更为广东某众矿业有限公司),以经营企业为幌子非法开采矿土攫取财富。其间,吴某贤先后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吴某贤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旺、吴某君、吴某琴、吴某敷、钟某翁(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曹某坚、邹某董、王某如、温某华、尤某宗、曹某、赖某可、吴某兰、李某兴、吴某利、潘某文、吴某仁、江某发、尤某其、廖某俊、梁某章、唐某声及蓝某、张某娣、吴某添、赖某、李某、吴某胜、林某梅、符某光(后8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人数多达数十人,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职责分工和组织纪律,主要以廉江市某众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为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谋取暴利。在经营过程中,该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手段低价强买或强抢其他矿产企业或国家、农村集体的山林矿地进行非法开采加工,数年间聚敛了巨额财富。该组织一方面将财富用于发放某众矿业公司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购买机器设备、投资生产经营等,另一方面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至2009年间,该组织进行了故意杀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营仔镇、河唇镇、吉水镇、和寮镇等地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当地的群众中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威慑。此外,吴某贤还想方设法当选廉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以吴某贤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已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及周边乡镇村庄的采矿等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国家矿产等资源的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廉江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的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廉江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及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故意杀人事实
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贤与廉江市雅塘镇大埇村的罗某斌为争夺廉江市雅塘镇四角塘车站岭的采矿权而产生矛盾,进而怀恨在心,遂萌发报复罗某斌的歹念。2009年9月26日21时许,当吴某贤获悉罗某斌组织人员在车站岭采矿的情况后,便打电话让吴某旺组织人员前往该矿场报复罗某斌等人。吴某旺立即指使王某如去踩点。王某如踩点后将情况电话告知吴某旺,吴某旺又将情况电话反馈给吴某贤。当日22时许,吴某贤再次电话指示吴某旺尽快纠集组织成员邹某董、吴某敷等人持枪到四角塘矿场“喷”(指开枪射击)罗某斌及其在矿场干活的人员,还要求到矿场后见人就“喷”。吴某旺将吴某贤的指示分别通过电话告知了邹某董、吴某敷、吴某君、王某如等人,叫上述人员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等工具后会合。邹某董打电话将吴某贤的指示告知了曹某坚,曹某坚乘坐邹某董的小车与其他人会合。吴某旺和吴某敷则拿了两支猎枪和数枚猎枪子弹,邹某董准备了一支枪支及数枚子弹。
吴某旺等6人会合后,吴某旺自持一支猎枪,让吴某敷也持一支猎枪伙同曹某坚坐上邹某董驾驶的吉普车前往,让吴某君、王某如各驾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当窜至距四角塘车站岭矿场约几公里处时,吴某旺安排吴某君、王某如两人望风,其则与邹某董、曹某坚、吴某敷4人继续驾车前往矿场。9月27日凌晨1时许,吴某旺、邹某董、吴某敷、曹某坚等人驾车窜至距矿场约200米远处停车,吴某旺、吴某敷、曹某坚3人各持一支猎枪下车向矿场冲去,邹某董在原地等候接应。接近矿场后,吴某旺首先持枪向矿场口人、车集中的方向开枪射击,紧接着吴某敷、曹某坚也朝着同一方向射击。曹某坚开了一枪后,因所持枪支出现故障无法继续射击,便马上逃回吉普车中。吴某旺、吴某敷仍持枪向矿场口中心方向推进射击,将该矿场工人莫某运打死,致谢某明轻伤。作案得逞后,吴某旺、邹某董、吴某敷、曹某坚、吴某君和王某如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情况向吴某贤汇报。事后,吴某贤按惯例付给吴某旺3000元,付给吴某君、王某如、邹某董各5000元作为报酬。邹某董拿到报酬后,付给曹某坚2000元。
(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吴某贤、吴某旺、吴某敷、吴某君、邹某董、曹某坚、王某如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上诉人吴某贤维持死刑判决,对上诉人吴某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与其他犯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死缓,对上述其他被告人均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吴某贤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检举揭发而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吴某贤在一审、二审期间、死刑复核期间均拒不供认罪行,对于马某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其在一审期间也并未检举,而是等到一审宣判后才向司法机关反映,其目的不言自明。可见吴某贤并未认罪悔罪,检举揭发只是其妄图逃避处罚的一种手段,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丝毫降低。此外,吴某贤为了与马某进等人搞好关系,除通过入股分红构建利益共同体外,还经常请吃请喝以笼络感情。吴某贤所检举的马某进等人的受贿线索,就是在这些吃喝宴请活动中获知的。该线索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紧密相关,属于利用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获取的“关联性”线索。上诉人吴某贤虽然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友于二审期间向被害人莫某运的亲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综合全案情况,对吴某贤不予从轻,维持其死刑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从宽处罚,除了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如果线索是利用组织者、领导者的特殊地位而取得,且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则一般不应从宽处罚。至于对检举线索“关联性”的判断,则应当从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方面来进行审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294条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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