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207006】郭某、吕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损害公共利益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401-0800)>>正文


 

 

【20230401207006】郭某、吕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损害公共利益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资金管理规则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吕某系杭州森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壹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两个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营网络放贷App的开发及销售,并负责帮助放贷人员做App后台维护及管理借贷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徐某俊、徐某、谈某超为公司职员。
  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吕某商定开发用于网络放贷的App软件,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发了名为“一周速贷”“玖玐速贷”“金狐贷”“极乐贷”“考拉速贷”等网络放贷App软件,并销售给钟某希、许某(另案处理)等放贷人员。App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放贷App进行注册、办理借款还款,后台则有审核、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借贷利率、计算利息、逾期费、展期费、发送短信提醒借贷人员等功能。
  被告人利用其使用、维护网络放贷App软件和自行开展“贷款超市”推广网络放贷App业务之机,大肆收集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并储存于付费使用的阿里云服务器数据库中。被告人将收集的7272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钟某希、许某等放贷人员用于发展网络贷款客户,非法获利人民币91490元。此外,被告人还将大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短信公司或向短信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由短信公司以群发短信的方式推广网络放贷App下载链接。被告人按发送成功数量向短信公司付费,同时,被告人根据注册App的用户数及办理借贷的用户数按每条15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向放贷人员收取“推广费”。截止案发,被告人通过短信公司发送短信近千万条。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五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彻底删除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149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及被告单位安徽某某公司均自愿承认检察机关的上述诉讼请求,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赣012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徐某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谈某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追缴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十一部、笔记本电脑十台、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非法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永久性删除;九、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提交的新闻媒体及赔礼道歉的内容提前五日交本院审定);十、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支付赔偿费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九十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十一、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人郭某、吕某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该项付款负连带责任;十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某的宝马5系轿车一辆,被告人谈某超的特斯拉电动汽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扣押或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郭某、吕某、徐某俊、徐某、谈某超的资金,在分别冲抵以上各项判决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费后,多余的部分予以发还,不足的部分继续缴纳。宣判后,五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某、吕斌、徐某俊、徐某、谈某超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的要求删除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库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标准,五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自愿全部予以承认,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检察机关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更广泛地泄露和传播,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下游犯罪,进而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不特定公众群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起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被告人时,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弥补了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的不足。
  2.同时科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否竞合的问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本质目的均为保护法益,但二者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救。二者内在逻辑存在本质区别,功能、性质均不相同,不存在冲突,相互不能被吸收,更无法替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向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形成追责合力,更有利于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公益的全面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10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20条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