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601168001】王某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裁定减刑案——缓刑犯因舍己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20240601-20251801)>>正文


 

 

【20251601168001】王某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裁定减刑案——缓刑犯因舍己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

  关键词 刑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减刑 舍己救人 重大立功表现 缓刑考验期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罪犯王某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完毕),于同年6月6日被交付社区矫正。王某强在缓刑考验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期到司法所报告活动情况,完成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和集中教育学习,历次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并获表扬一次。
  2024年8月12日,王某强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岸边发现一名老人在水中呼救,遂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江中将老人救起,并进行施救。在确认老人无生命危险后,王某强默默离开。后落水老人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王某强表示感谢。2024年9月25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确认王某强救助落水老人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同年10月,王某强被授予“福州市台江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2025年6月20日,福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王某强予以减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5)闽01刑更1711号刑事裁定:对王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为二年三个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罪犯王某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并可据此对其裁定减刑。
  关于王某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本案中,王某强不顾个人安危救助落水老人的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对王某强是否可以裁定减刑。《减刑假释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本案中,王某强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够遵守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救助落水老人,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
  裁判要旨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舍己救人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5条、第18条
  其他审理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刑更1711号刑事裁定(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