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1166003】李某琼串通投标、受贿、诈骗案——“量身定做”型串通投标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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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166003】李某琼串通投标、受贿、诈骗案——“量身定做”型串通投标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串通投标罪 不合理条件 “量身定做” 排斥潜在投标人
  基本案情
  200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琼任湖南省某县中医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处理)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事成后将给予好处费。因采购核磁共振设备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与围标,并让周某斌提供拟销售的核磁共振设备的各项参数。根据周某斌提供的设备参数,李某琼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量身定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823万元(币种下同)。事后,周某斌为感谢李某琼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琼现金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还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2)湘05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琼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公告,以设定不合理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系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琼在招标过程中,收受投标人好处费35万元,同时构成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不属于牵连犯,为全面评价犯罪事实,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定制招标参数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第3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0条
  一审: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