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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222001】丁某义诈骗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仍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漏罪 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义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集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丁某义服刑期间,被害人裴某白报案称,其于2011年3月初也被丁某义诈骗,被骗金额5万元。接裴某白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对丁某义诈骗裴某白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16日,集宁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丁某义刑满释放;2023年10月27日,丁某义因诈骗裴某白一案被抓获归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对丁某义诈骗裴某白一案作出(2024)内030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丁某义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5)内03刑终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集宁区法院另案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另案已执行的刑期计入本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与在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是在判决宣告以后、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就应当以“先并后减”的方式适用数罪并罚。这里的“发现”一般是指对漏罪所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涉嫌实施了漏罪而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而非指法院对漏罪作出判决,故不能以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在前判决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不依法适用数罪并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裴某白报案线索,依法立案展开侦查工作,将服刑犯丁某义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属于判决宣告以后、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故应当将在前判决对丁某义判处的刑罚,与本案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虽然本案判决时,在前判决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如前所述,其并不影响依法适用数罪并罚。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只要判决宣告以后、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就应当以“先并后减”的方式适用数罪并罚。这里的“发现”一般是指对漏罪所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涉嫌实施了漏罪而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在前判决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依法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第266条
一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4)内030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2024年12月13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3刑终5号刑事判决(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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