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393001】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唐某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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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393001】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唐某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网络平台 网络销售资质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为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为同一批人员运营。被告人苟某平担任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被告人贾某国担任北京大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设计网站和管理销售人员,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2020年1月至10月,北京兵某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专区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8000余套/件,其中1000余套/件存储在库房尚未销售。2020年10月22日,苟某平被抓获。同月25日,贾某国被抓获。同月29日,唐某主动投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兵某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贾某国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苟某平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兵某有限公司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贾某国、苟某平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被告人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贾某国、苟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贾某国、苟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平辩护人提出,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自营专区系经过电商平台审核并被认定为“自营店”,使得行为人误认为在电商自营平台销售武装制式服装是合法的,无法认识到行为的性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通过某电商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时间长,数量大,且北京兵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系军队退伍人员,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随意销售的认知能力应在一般人之上。另外,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审核后取得“自营店”认证,仅是对其网络销售资质的认可,网络平台无权授予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更不能改变其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性质。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论处。网络平台无权授予平台内经营者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销售权限,故通过网络平台审核后取得的“自营店”认证仅是对网络销售资质的认可,不能改变平台内经营者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性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第2款、第4款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刑初905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