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365001】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检举揭发”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立功 引诱犯罪 检举揭发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奉节县某酒店房间内先后容留姚某等4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或依托咪酯。同年2月26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4日,李某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渝023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获得立功情节从而得到从宽处罚,与袁某(另案处理)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袁某贩卖毒品,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赶来与李某交易的袁某抓获归案。此后,李某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2024)渝02刑终140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认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基于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所涉检举揭发的对象是在李某实施“立功”行为之后才发生的,不是在其检举、揭发、提供之时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不符合有关立功情形的规定。其次,本案所涉立功线索的获取途径不具有合法性。李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犯,缴获了毒品,但从线索来源来看,李某所检举揭发的线索,系其通过作为购毒者身份向袁某约购毒品而来。这种通过参与和促成他人犯罪的方式获取检举揭发线索的行为,可能使犯罪行为的发生处于不可控的状态,也人为增加了毒品在社会流动的风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情形无实质差异,属于非法手段,其线索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最后,本案所涉行为不符合立功制度的精神。若对该行为给予肯定评价,并在刑罚裁量上予以从轻减轻奖励,意味着变相鼓励通过此种非法手段制造、引发新的犯罪,这与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司法准则相违背。综上,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而约购毒品并予以“检举揭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第354条
一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6刑初75号刑事判决(2024年5月11日)
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刑终140号刑事裁定(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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