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353001】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关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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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353001】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关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处罚

  关键词:刑事 盗伐林木罪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旦知某旦为修建房屋,携带油锯、斧子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洮河保护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保护区内车巴保护站某林班某小班云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6棵,并制成原木26根运至车巴保护站其他林班内存放。2020年7月23日,旦知某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测量、核算,涉案26根云杉立木蓄积为17.5立方米。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甘7506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旦知某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900元;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26根原木发还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旦知某旦对其破坏的生态,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60株,恢复林地面积1.6亩,并对补植的林地进行管护,保证成活。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旦知某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26棵,立木蓄积为17.5311立方米,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构成盗伐林木罪。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重要的防护林、水源涵养地,生态脆弱,旦知某旦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侵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发后,旦知某旦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对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更为重要的生态功能,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较重刑罚,落实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
  一审: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2020)甘7506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