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347001】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毁坏”林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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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347001】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毁坏”林地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种植农作物 毁坏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己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辽06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裁判要旨
  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在林地上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属于毁坏林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