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207007】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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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207007】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断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处断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某某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某某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某某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解某某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从一重罪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解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通常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两罪法定刑相同时,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