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207001】周某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的处理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1201-1600)>>正文


 

 

【20241801207001】周某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某城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青,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浙0482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城、陈某青、刘某、陈某、周某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193万余条、100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