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197003】郎某涛、何某凯诽谤案——网络诽谤案件的公诉条件及自诉转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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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197003】郎某涛、何某凯诽谤案——网络诽谤案件的公诉条件及自诉转公诉程序

  关键词:刑事 诽谤罪 公诉条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自诉转公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涛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涛和被告人何某凯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某,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涛、何某凯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涛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上述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8月7日,被害人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郎某涛、何某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8月13日,公安机关对郎某涛、何某凯行政拘留9日,并发布警情通报,对相关内容进行辟谣。
  10月26日,被害人谷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被告人郎某涛、何某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案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涛、何某凯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公诉条件。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郎某涛、何某凯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12月26日,被害人谷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后该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浙0110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郎某涛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何某凯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郎某涛、何某凯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并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
  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一,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由于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其二,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关于辩护人提出诽谤信息的传播介入了其他人的编辑、转发,属多因一果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网络具有开放性、不可控性,诽谤信息会被他人转发或者评论,故网络传播过程中他人的扩散行为不违背二被告人在网络上散布诽谤信息的本意,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经综合全案情节,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与传统诽谤案件不同,网络诽谤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网络诽谤的社会危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的公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依法受理,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有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公众安全感及网络秩序。
  2.实施网络诽谤,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3.对于符合公诉条件但自诉人已提起自诉的网络诽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好自诉转公诉程序。对于自诉人撤回起诉的,依法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刑初180号刑事判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