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01197002】黎某诽谤案——依职权调查核实自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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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01197002】黎某诽谤案——依职权调查核实自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条件

  关键词:刑事 诽谤罪 信息网络 情节严重 依职权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黎某使用多个QQ账号,在“武汉征婚交友群”“武汉相亲交友总群”等多个相亲征婚交友QQ群内,多次发布张贴被害人陈某(系化名)的照片及微信账号,并配文“女骗子经常征婚钓鱼男人注意”“这女人以愿意生娃为借口多次骗男人的钱,其实打胎多次,找接盘侠而已,男人注意”等不实信息,对被害人进行诽谤。上述QQ群的成员人数从300多人到近2000人不等。
  2022年6月2日,被害人陈某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黎某刑事责任。10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对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出具保证书。其后,黎某又注册其他QQ账号,于10月23日再次在“武汉相亲交友总群”中发布自诉人照片并配文“骗子头像爆光”。
  自诉人陈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QQ聊天记录、QQ账号截图等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洪山区人民法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该公司函复涉案发布相关信息的5个QQ号均系被告人黎某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使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鄂011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黎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鄂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黎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拒不停止诽谤行为,且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随即又针对同一对象发布诽谤信息,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二条将“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规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基于此,诽谤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后,行为人拒不停止诽谤行为,且经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的,亦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诽谤罪论处。
  2.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提供相关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2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2023年2月6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