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601221001】李某平盗窃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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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601221001】李某平盗窃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刑罚执行 申请撤回 不准许撤回减刑建议 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90642元,其中149272元发还被害人,1413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李某平在本次评奖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法院裁定减刑。案件审理期间,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平在案件审理期间严重违规被扣10分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某平的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平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的间隔时间为一年十一个月。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六次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于2020年10月被认定为残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111分,其中二次因打架被各扣30分,一次因私藏物品被扣20分,一次因打架被扣10分,三次因其他违规被各扣5分。2021年3月、2022年11月,因在考核期内扣分较多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及与他犯发生矛盾,该犯被刑罚执行机关暂缓减刑提请两次。本案审理中,该犯被他犯举报曾三次殴打其他罪犯,刑罚执行机关经查属实后对该犯考核扣分,其中一次被扣改造分10分,刑罚执行机关据此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某平的减刑建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苏01刑更5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平不予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罪犯李某平虽然在本次间隔期内获得六次表扬,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殴打同监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曾两次对其暂缓提请减刑。罪犯李某平被刑罚执行机关教育和处罚后,本应吸取教训,积极改造,但其不思悔改,尤其是在本次减刑评审呈报及法院审理期间,仍多次与他犯争执并殴打同监罪犯,影响极为恶劣。罪犯李某平作为残犯,在刑罚执行机关不安排劳动任务的情况下,更应积极改造自己,而其无视监规纪律,明知故犯,可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即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某平的减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直接影响对罪犯李某平的悔改表现认定,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的申请不予准许。根据李某平在本次考核期内的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法院对罪犯李某平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裁判要旨
  减刑裁定作出前,刑罚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的事由直接影响对罪犯悔改表现认定的,法院可以决定不予准许,经实质化审查后裁定不予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2条、第20条
  其他审理程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刑更581号刑事裁定(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