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601179001】陆某故意伤害案——罪犯故意隐瞒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而获得减刑,予以撤销原减刑裁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刑罚执行 财产刑履行 撤销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4年2月20日、2016年11月14日、2019年2月22日、2021年7月30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6号、(2016)粤19刑更1714号、(2019)粤19刑更56号、(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9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3年6月26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罪犯陆某已经生效的(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的建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有新的证据证实(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粤19刑更监1号再审决定,再审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书面听取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陆某非因重大立功的有期徒刑减刑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刑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而获得减刑,根据2019年11月该省“两院两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发现罪犯存在故意隐瞒、漏报等虚假申报情形,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定撤销原作出的所有减刑、假释裁定,但原为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及因重大立功被裁定减刑的除外”的规定,建议撤销(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
经再审审理查明,罪犯陆某在明知自己还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情形,未主动如实申报,使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陆某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罪犯陆某“无财产性判项”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裁定送达后,罪犯陆某于2021年10月13日才主动报告其存在民事赔偿170343元未履行。
经查实,罪犯陆某对其民事赔偿判项尚未履行,存在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虚假申报“无财产性判项”,而获得减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粤19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二、将(2021)粤东监刑执字第47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东莞监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实罪犯陆某在案涉该次减刑考核期间,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虚假申报“无财产性判项”,导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陆某确有悔改表现错误,使罪犯陆某获得减刑。该裁定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裁判要旨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罪犯在明知自己还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而获得减刑的,应当通过再审撤销原裁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21条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2021年7月30日)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9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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