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601134001】孙某某集资诈骗、抽逃出资案——罪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明确交代赃款去向的,不予减刑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抽逃出资罪 刑罚执行 财产性判项 悔改表现 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孙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孙某某、商某退赔738名被害人人民币91862250.9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孙某某集资诈骗、抽逃出资数额巨大,责令退赔但其未能退赔,且庭审中不能说明赃款去向,认为罪犯孙某某不符合减刑条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属于“三类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黑06执1159号之四执行裁定,在执行孙某某、商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一案中,发现孙某某、商某名下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均已被相关司法部门另案查封,该院已对上述财产依法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孙某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31日大庆中院出具函,因未发现孙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未对该案恢复执行。另查明,根据监狱报送的狱内收支明细记载该犯2018年11月6日至2022年9月12日狱内存款1057.62元,消费350元,为新农合医保消费,除此之外再无消费记录,未超额消费,余额707.62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黑刑更2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罪犯孙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清楚交代赃款去向,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充分,综合罪犯孙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情节,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减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裁判要旨
对于金融诈骗类犯罪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如果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未积极退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应当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不予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3条、第7条
其他审理程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刑更201号刑事裁定(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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