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347003】李某、朱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对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意见的采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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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347003】李某、朱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对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意见的采信标准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朱某安排北京某公司人员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六环路南侧非法倾倒开槽土及建筑垃圾,并允许其他车队非法倾倒,从中获取收益。其中,被告人訚某负责在现场收取土票,被告人靳某负责在现场开铲车平整土地。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出具意见,涉案地块中有林地、水浇地、沟渠等农用地面积达117.25亩,原有耕作层和表土层被压占,对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难以恢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京011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缓刑部分,与此次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靳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靳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京01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訚某、靳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系对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和运营的法定部门,其依法对涉案土地的性质、面积及土地破坏程度作出认定,该书证合法有据,具有证明效力,李某辩护人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程度的意见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意见,不予采纳。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实涉案土地在李某等人倾卸渣土之前是长草的荒地,涉案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某等人对于该地块不具有任何权利,在李某指使安排下,朱某负责全面管理,訚某、靳某各有分工,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允许自己车队在该处倾倒渣土的同时,为非法获利,亦允许其它车队大规模倾卸渣土,致涉案地块状况迅速发生变化,造成100余亩农用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基本事实,故李某的辩护人关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不具有非法性和主观故意等意见;朱某辩护人关于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未认识到土地性质等意见,均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审理中,需要结合专业意见对涉案农用地的性质、面积、破坏程度等关键事实进行认定。对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就上述事项出具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应予采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72号刑事判决(2019年7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520号刑事裁定(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