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344002】贾某培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新近调整保护级别野生动物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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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344002】贾某培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新近调整保护级别野生动物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键词:刑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画眉鸟 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贾某培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出售牟利,通过在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附近山上电子诱捕或向被告人付某等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1263只,后通过快手、抖音等短视频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向被告人梁某等30余人出售,并通过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快递点邮寄、货车带货等方式运往山东、河南以及南通崇川区交付画眉鸟。贾某培、梁某、付某、李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实施了上述行为,涉案画眉鸟分别为1263只、206只、87只、145只,价值分别为631.5万元、103万元、43.5万元、72.5万元。经鉴定,涉案画眉鸟均为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只。
  被告人贾某培退出违法所得153800元,被告人梁某预交5000元生态修复费用,被告人付某退出违法所得3480元,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2900元。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苏068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培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培、梁某、付某、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贾某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涉案价值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梁某非法收购画眉鸟,付某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李某非法运输画眉鸟,均系情节严重。贾某培、付某系自首,梁某、李某系坦白,李某系从犯。涉案画眉鸟保护级别的调整时间不长等因素,亦应考虑,以实现法律和情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梁某虽然涉案价值为103万元,但尚未造成动物大量死亡,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审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在依照涉案动物价值量刑的同时,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意综合考量涉案动物受保护级别上调时间、濒危程度、种群数量是否平稳等因素。对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6条第1款、第3款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3)苏068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