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1160002】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制售侵权芯片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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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160002】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制售侵权芯片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侵犯著作权罪 破解芯片 制售侵权芯片 数量巨大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享有“沁恒微USB转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将该软件应用于所生产、销售的CH340芯片中。上述芯片系南京某微电子公司的拳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巨大。
  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16年,被告人陶某作为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南京某微电子公司的CH340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给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作为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其在明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未获得南京某微电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进行生产、销售。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复制、生产、封装,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以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谋取不法利益。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的侵权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其中,陶某明知是侵权产品仍对外销售780余万个,销售金额680余万元。经抽样鉴定,侵权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上述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苏011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陶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在案侵权产品芯片条63条、芯片盒30盒、GC9034芯片25000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陶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被告人许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在未获权利人南京某微电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南京某微电子公司CH340芯片并对外销售。行为过程中,从反向提取GDS文件到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等各环节均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名义实施,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部、测试部、计划部、财务部、仓库保管部等多个部门亦参与其中,最后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GC9034芯片对外销售,所得销售款项均归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所有。故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应当负刑事责任。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对实施本案行为是否作出相关决议,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被告人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2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5条第2款第1项、第12条、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4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14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