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366001】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医务人员向滥用成瘾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行为的定性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1201-1600)>>正文


 

 

【20240601366001】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医务人员向滥用成瘾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贩卖毒品罪 医务人员 以牟利为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明系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其间陈某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到外地某医院戒毒。2022年3月26日,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截至2023年2月11日,陈某明通过给何某某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每支10mg/ml)。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苏072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作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仍违反国家规定,向何某某多次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陈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如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明知患者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醉品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执业医师以牟利为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其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5第1款
  一审:东海县人民法院(2023)苏072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