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363001】胡某军欺骗他人吸毒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1201-1600)>>正文


 

 

【20240601363001】胡某军欺骗他人吸毒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欺骗他人吸毒罪 情节严重 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军在KTV包间内将甲基甲卡西酮白色粉末兑入盛放果珍饮料的茶杯里,放在包间内公共区域提供给他人饮用。后胡某军邀约被害人何某某前往该KTV包间,欺骗何某某饮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饮料,致使何某某身体不适并昏厥。经鉴定,从何某某处提取的送检样本中检测出甲基甲卡西酮成分。同月27日,胡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案发后,胡某军赔偿了何某某经济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川011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军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军明知是毒品而放到饮料中欺骗他人饮用,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予以认定。欺骗他人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吸食、注射、服用。
  2.被欺骗人是否染上毒瘾不影响定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欺骗人因此染上毒瘾的,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第1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