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48】周某危险驾驶案——逃避检查的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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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055048】周某危险驾驶案——逃避检查的量刑处理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逃避检查 妨害司法 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某小区东门附近沿繁荣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周某弃车欲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苏132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理。鉴于周某采取弃车逃离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行为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作了程度上的区分。《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作为从重处理情形;第十四条第七项将“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规定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据此,对于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7日)